镇六五普法自查报告
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的最后一年,我镇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全镇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高本部门执法和普法水平。通过努力,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村老百姓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同时有效服务了我镇各项事业尤其是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县司法局〔20xx〕6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全县“六五”普法总结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我镇就“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认真自查。现把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六五”普法的主要工作
根据县委、县政府“六五”普法规划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与要求,“六五”普法工作开展这五年来,我镇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六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活动顺利实施,根据文件要求,我镇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同时,我们对普法工作经费给予保障。普法工作离不开学习资料,我镇办公室在证订普法资料时,均以保证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学习的需要为前提,干部学法读本的证订数均按照上级要求如数征订。同时,我们还结合自身执法的实际,对业务学习用书做到人手一册。
(二)明确任务,制订规划
为适应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文化、体育、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我县文化、体育、旅游管理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根据县“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我们于2011年11月制订出台了《县镇“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普法对象及主要内容,制订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同时,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每年都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从而在时间上、制度上、措施上、经费上保证了“六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加强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自“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后,我镇按照《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普法学习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面向全镇干部职工以及市场经营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镇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各村社干部组织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这样从各个层面保证了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这几年来,我们坚持组织学习了《选举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法》、《土地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镇所有执法人员坚持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交流执法程序中需要改正的地方和执法业务知识,不断提升执法业务水平。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在抓好本系统各个层次以及各类普法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十分注重对部门法规规章的社会宣传和普及工作。我们以每年12·4法制宣传日、6·26禁毒日等一系列活动为载体,通过悬挂标语、设置宣传栏、专题新闻报道、现场设摊接受群众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四)强化管理,依法行政
每年坚持每月镇机关干部两次学习日,其中,一次用于法制培训会。内容以农村常用法律法规为主,对《选举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法》、《土地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等,由各主体部门人员任辅导员。重点解决乡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把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努力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水平。
每年坚持每季度以镇为单位一次大会培训。对全镇全体镇、村、社干部党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村坚持每季度的村民大会,进行法制培训。重点解决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做到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社会化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贯彻执行“六五”普法规划的这五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可否认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二是对全镇各行业法制培训还有待加强;三是宣传方式有些单一、片面、覆盖面不广。
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普法工作实践中,认真加以改进。
三、七五普法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通过法律进社县、送法下镇、举办法制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展出宣传版面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
2、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公务员和执法队伍建设目标要求,以抓好办案和行政审批质量效率为突破口,继续抓好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能力。
2、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公务员和执法队伍建设目标要求,以抓好办案和行政审批质量效率为突破口,继续抓好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