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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空间形态的自查报告

admin 2018-11-15 12:01: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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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空间形态的自查报告

 
根据20xx年5月13日工作部署安排,针对城市形态单调、建筑品质不高、空间特色缺乏等问题,我局立即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划编制方面
 
(一)为了解决城市空间景观环境特色不足,提高城市景观规划管理水平,xxx省建设厅于2002年在我市率先试点,委托xxx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xxx市空间形态研究规划》。在该项规划中,详细规定了我市城乡建设总体风貌,并分区研究了我市各个区域的建筑风格、建筑限高、建筑开发强度以及建筑红线控制要求等,并重点研究了我市城区主要旅游道路的建筑界面景观效果。
 
(二)2003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导则管理规定,首先引入了建筑平均高度控制概念(一个地块建设控制要求除控制最高高度以外,还要控制建筑平均高度,特别是对临河、临路建筑平均高度控制特别严格),以确保建设地块天际轮廓线的高低起伏。
 
(三)2008年,5.12地震后,我市在规划中特别划出了规划特别控制区,特别控制区内的地块建筑控制要求不受一般控规要求限制,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根据批准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
 
(三)在灾后重建250万平方米安居房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中,我市5个分区25个安居房地块,共有20家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招投标,我市明确规定一个设计单位只能参与一个分区内一个地块的规划设计投标工作,保证了建筑设计风格的多样性。
 
(四)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中,我市对城市重点地区,重要地段均进行了城市设计,先后完成了金融中心区城市设计、外江滨水地区和铁路枢纽地区城市设计、青城山沿山片区城市设计等。对以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控制导则的编制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规划管理方面
 
(一)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1、我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不仅对建筑屋脊高度提出控制要求,同时对建筑平均高度作出控制要求,明确临路住宅建筑应公建化设计,不得设置开放阳台、平台、露台,建筑应高低错落,空调器外挂机、遮阳板(篷)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确保临路建筑界面效果。
 
2、以政府名义发文要求临街建筑、标志性建筑作灯光工程,以丰富夜景景观及天际轮廓线,并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同时临街建筑灯光工程作为规划核实的前置条件。
 
(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按照《xxx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制度》规定,我市规划方案审查实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局“三级审批”管理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对于主要街道、敏感地区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筑风格和建筑空间形态的审查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规划委员会审查。
 
(2)在规划管理工作中,我局非常重视建筑空间形态的管理,从平面布局、建筑轮廓(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建筑外观(外墙材质、色彩、第五立面(即屋顶)的处理等)、人性化空间(如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围墙透空透绿、主要道路交叉口预留绿化节点等)多方面对方案进行管理。对主要干道、交叉口的项目,要求多方案进行比选,不仅要求提供实景效果图,同时须提供临街多角度透视效果图,鸟瞰图,必要时需提供skethup类型(skp)电子模型。如在我市的灾后重建安居房建设中,每个地块从至少由2-3个不同的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确定。
 
(三)建筑外立面审查
 
在建筑色彩的管理中,我市要求每个建设项目在主体完工前,须将外装方案报送市规划局审查,并要求按报送外装方案所示外装材质在建筑物上作实样,现场审定后,方可进入外装施工,确保建筑外装按审批的方案实施。
 
三、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设计单位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存在编制深度不够的问题,特别在图则制作上应深化地块(特别是对临主要道路、临山、临水地区)的空间形态研究,管理部门应发文规范。
 
(二)重要节点部位因涉及多家土地权属及零星地块,在完成城市设计后,建设单位各自为政,统一时间实施难度较大,尚需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确保重要节点部位整体形象。如我市成灌高速入城段二环路高架桥节点西北侧地块,现报送该地块规划方案方案中便存在城市形态单调、建筑品质不高的情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仅注重满足指标要求,而忽略了对城市空间形态的研究。
 
(三)对退台式建筑虽然丰富了建筑立面,但存在违法建筑乱搭乱建的隐患。

标签:关于   建筑   空间   形态     自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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