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xxx人防办:
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x人防办传字[20xx]75号文)要求,现将我办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报告如下:
一、开展执法评查工作的主要成效
(一)领导视重、组织落实
为认真开展好市人防办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人防办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市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就检查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安排,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二)精心部署,认真评查
1、对行政审批案卷的评查。对行政许可案卷在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定依据、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可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自查。 20xx年 10月 21日 至 20xx年 10月 31日 ,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412项,按时限办结率达100%,未发生群众投诉,我办在行政许可方面完全符合法定要求。
2、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20xx年市人防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共产生行政执法案卷0件,无举行听证的案件,无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无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
二、存在问题
在开展执法评查工作中,我办在法律、法规适用和执行文件中存在理解不够、把握不准的问题,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关于一次性规划、分期施工的建筑项目在后期建造防空地下室的问题
《x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十七条规定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第二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xxxxxxxxx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保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办予办理备案。
《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x人防办字[20xx]108号)对于一次性规划、分期施工的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规划服务半径应不大于200米可放在后期建造。
上述法规文件在执行中容易理解有偏差、把握不到位,产生如下问题:
1、防空地下室放在后期建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是否有违背?
2、防空地下室放在后期建是否属于缓建(建筑业主减少资金成本,达到缓建的目的)?
3、防空地下室放在后期建,但前期所建地面建筑需办理竣工备案,在没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部门如何能审查合格并出具认可文件?
4、防空地下室放在后期建,建设业主的书面申请承诺书没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建设业主违反承诺,人防部门只能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申请法院执行,承诺书往往是一纸空文。
5、防空地下室放在后期建,易造成人防主管部门承担责任风险的增加。建设业主出于经济效益和投资成本考虑,会想方设法创造符合后期修建的条件,人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如果其后建设业主由于经营风险等原因无法继续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程序也无法全部或部分追缴应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6、防空地下室放在后期建,项目分期建设时间跨度大、项目分期多,人防部门特别是新建人防城市的行政审批人员少,建立管理台账并落实后续跟踪监管难度大,易造成人防部门监管的不到位。
(二)关于基础埋深 3米 (含)以上的多层或高层裙楼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的问题
20xx年4月份,我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并纠正了对基础埋深 3米 (含)以上的多层或高层裙楼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的不规范做法,纠正后严格执行了国家人防办和xxx人防办的相关规定,有效增加了单个房地产项目结建人防工程的应建面积,但同时建设业主对基础埋深 3米 (含)以上的多层或高层裙楼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不理解,觉得人为增加负担,执行阻力很大,甚至有些通过把基础埋深设计 3米 以下等手段规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如何避免建筑业主把基础埋深设计 3米 以下达到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目的?
三、整改措施
(一)加大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培训、集中组织学习。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开展好案卷评查工作,不断完善执法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健全执法档案等各项配套制度。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总结经验,充分利用省、市网站平台加强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水平的总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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