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落实深化放管服自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及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相关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近年来,我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组织人员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审批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行政审批事项及清理情况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规定,按要求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目前,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3项目,其中行政许可9项,4项,分别是: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5、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6、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7、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8、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9、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10、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审查(非行政许可);1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非行政许可);12、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非行政许可);13、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非行政许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局已按要求向县审改办提出了清理调整意见。
三、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及办理情况
我局承接国务院、自治区、北海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2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非行政许可3项,分别是: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5、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6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7、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8、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9、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1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非行政许可);11、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非行政许可);12、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非行政许可)。按相关文件要求制订了行政审批事项接收方案,并在县政府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完成了交接工作,并对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入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我局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评估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今后工作
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工作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上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