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组织部门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c党组发〔2017〕c号)和《xx新区关于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方案》(c党办〔2017〕x号)具体要求,切实发挥组织部门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慵政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也是腐败”“以问责逼促有为、无为不能占位”的要求,按照市委组织部《组织部门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xx新区关于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部署,聚焦组织部门主责主业,强化“四个意识”,抓住“关键少数”,逐级压实责任,努力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管理监督、追究问责等方面多管齐下,进一步细化“下”的情形,畅通“下”的渠道,加大“下”的力度,以组织部门之担当作为,大力推进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积极营造干事创业强大气场,努力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有作为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考察考核,及时发现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1.注重对干部的经常性考察了解。把有作为敢担当作为一项重要政治标准,严把人选政治首关,“首关不过、余关莫论”。将干部担当作为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不干事、慢干事、耽误事的问题,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健全常态化走访调研机制,通过任职考察、后备干部调研、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随机访谈、定期座谈、问卷调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听取干部的领导、同事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深入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及时掌握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对存在的精神不佳、状态下滑、干劲减弱等不作为不担当的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谈心谈话,积极进行教育引导,做到职务变动必谈、有重要信访必谈、日常工作表现较差必谈、有重大变故必谈。
2.注重在实践锻炼中考察评价干部。坚持把干部在关键时刻、重大关头中的表现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通过看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在政治原则问题面前能否亮剑发声、敢于斗争,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能否迎难而上、挺身而出,检验干部的政治素质、担当精神和能力水平。对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愿为”、患得患失“不敢为”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
3.注重多渠道了解评价干部。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作为12380举报受理的重要内容,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实行立项督查,从严从快严肃查处。综合利用信访举报、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一报告两评议”等多方面情况,多渠道了解干部,相互印证,深入细致梳理、排查、甄别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大“下”的力度,使干部能“下”成为常态
4.细化“下”的情形。对照《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细则(试行)》(x党办〔2015〕x号)、《xx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办法(试行)》(x党办〔2016〕x号)和《xx新区关于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中所列的12种不作为不担当情形和5类22种“下”的情形,以及《xx新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x党发〔2016〕x号)10种问责主要方式,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认定标准,厘清政策界限,切实提高干部能“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畅通“下”的渠道。严格执行干部退休、职务任期、事业单位聘任等制度,做到应“下”尽“下”。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担任同一职务;对任期内不作为不担当,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对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干部,应及时调整,超过一年的,必须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充分运用干部试用期、职务职级并行、干部能上能下等制度,完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政策和工作程序,切实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6.落实“下”的责任。建立干部能“下”的责任体系,在干部工作、组织工作、人才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等方面,都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注重发现不作为不担当的人和事,做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错误。要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对人岗不宜的,对反映存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相互印证,准确界定情形,科学把握政策,在充分酝酿、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规向党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使“摘帽子”、“撤位子”成为常态。
(三)敢于较真碰硬,强化对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追究问责
7.严格问题认定。对反映存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函询,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个别访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准确界定情形,科学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在对干部作出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决定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先对干部实行停职检查。
8.严肃追究问责。坚持有责必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不作为不担当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典型问题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不搞下不为例。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或诫勉,试用期内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试用期内的取消试用期并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已列入后备干部的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接近退休年龄界限不适宜继续安排相应工作的可提前退休;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辞退、解聘;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作出问责决定后5日内要填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科级版)”(处级干部材料通过本单位记实监督系统导出纸质材料进行报送),将处分问责信息向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个月内要办理完毕“下”或“转”的手续。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干部“下”之后的管理监督
9.建立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负面清单”。因不作为不担当被问责的,责任追究决定一律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当年度一律不得评先评优;有影响期的,影响期内一律不得提拔重用;问责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典型问题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受到问责的,必须限期整改,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采取适当方式对问责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进一步处理。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区委组织部的意见。
10.注重发挥“下”的干部的作用。对受到免职处理等按规定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干部,可以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调整到其他单位。对调整下来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了解和教育引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及时掌握调整下来的干部工作情况和精神状态,支持和鼓励其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发挥应有作用。将“下”的干部的日常表现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其今后能否重新任职的重要依据,对积极整改、表现突出、群众满意的干部,可以继续提拔重用。
三、组织保障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中之重,作为各单位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校学习的必修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迎接十九大,做合格党员”为抓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圈子文化、好人主义、关系学、“潜规则”等庸俗腐朽文化,不断强化“无功是过,无为是错”的工作理念,自觉做到履职尽责、苦干实干、担当作为。
2.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围绕中央重大决策和市、区委部署要求,开展精准化专业化培训,提高干部干事创业、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打破部门、地域、行业、身份界限,加大干部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交流力度,推动干部到主战场、第一线、最基层等急难险重岗位经受考验、增长才干、防止惰性、激发活力。
3.建立容错机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结合、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按照《xx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x党办〔2016〕 x号)精神,把从严要求干部与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先行先试、探索性试验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我行我素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统一起来,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为私的界限,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在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错误,存在无意过失,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对因敢抓敢管而造成群众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干部,要及时给予组织上的肯定,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真正为担当负责的干部担当负责。
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党委(党组)书记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组织人事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定期调度,制定本单位组织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市、区委明确要求和从严的态度传达到每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具体工作人员,实现学习宣传全覆盖,知晓率100%。要加强与纪检、宣传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5.实行问题线索月报告制度。专项治理期间,每个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系人,具体协调推动有关工作落实,联系人发生变化后随时报告备案。实行问题线索月报告制度,每月15日、30日前向区委组织部报送《组织部门发现或受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统计表》,随统计表报送相关处理材料,没有情况的要“零”报告。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点人、重点事要随时报告,重要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确保治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区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单位成立检查组,对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始终坚持“零报告”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存在消极对待、敷衍塞责,不敢担当、不敢碰硬、奉行好人主义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