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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科学问责制建立意见

admin 2020-04-27 12:01: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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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科学问责制建立意见

  在地税系统建立和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利于全面提升地税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进而全面深化法治型工商建设,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地税部门建立问责制的内涵和外延

  首先,何为问责?顾名思义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制则显然就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对于问责制这一新生事物,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部门,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定论。其实履职、问责、尽责是对地税工作责任问责制的关键,它们统一在工作责任问责制中,有着内在密切的联系,具有深刻的含义。

  (一)履职是基础

  履职是问责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了是否问责、问责的对象、问责的性质和程度。履职是否合规、是否按准则和程序办事,将直接决定是否被问责,问什么责。履职是地税系统每一级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征税的基本行为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的起码内容和要求。离开了履职谈问责,问责就没有基础和条件。特别是作为基层地税部门直接影响着的地税系统履职状况、程度和形象。因此,实施工作责任问责制要从基层抓起,从基层地税部门的履职抓起,从每一名基层地税干部的具体履职行为做起。

  (二)问责是保证

  问责反作用于履职,促进履职的提高和深化,保证履职的顺利实施。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只有履职的要求,缺少尽责的约束规范,更缺问责的惩罚制度,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履不履职一个样,即: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错干对一个样。问责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履职要求,使履职的全面落实从制度上得以保证,是对不尽职、不履职、失职行为的鞭鞑,从而,有利于提高地税干部责任意识,有力地约束管理权力,促进地税干部规范履职行为。

  (三)尽责是核心

  尽责是履职的目标、是结果。实施履职问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地税系统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尽心履职,正确履职,依法履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明确了基层地税部门的职责,赋予了尽责以及地税干部相应的管理权力。实施履职问责,目的就是在内部建立和完善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系统工作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而尽责是法律对各级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对照其“职”,保证“尽责”,追究其“责”。

  二、深刻理解建立问责制和法治地税的统一性

  问责制和深化法治地税在内在价值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问责制正体现了法治的精神,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力促进法治地税建设的进程,而深化法治地税建设就必须接受问责制的考验。

  (一)问责制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国务院总理xx曾在向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郑重承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问责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使享有国家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也必须承担与权力相对等的义务,其一切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后果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对象不是普通民众,而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这正是现代社会以人人平等为特征的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体现。地税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同样也需要问责制的监督,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问责制体现了民主自由的法治精神

  问责制其实质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破除束缚民权的障碍,释放民权民意,让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依据法律对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及其官员进行问责,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实现更全面的监督,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这正是法治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要义,体现了民主自由的法治精神。在深化法治地税建设的进程中,同样也需要问责制的监督,让税收管理工作更多的体现民意,更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符合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规律。

  (三)问责制体现了权力制衡的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社会,必须是权力制衡的社会,而权力制衡的关键则在于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控制,让其发挥为人民服务的功能。历史经验表明,对公权力进行有效控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自律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必须确立法律超越公权力的至上地位,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制衡,问责制正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税收管理权和征收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也只有在问责制的监督下,才能不致误入歧途,而真正发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调节经济的作用。

  三、切实推进地税部门问责制的建立

  美国行政学者库珀认为,在公共组织中,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方法: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表现为制度规制与伦理自觉。在我国,现代法治意义上的问责制刚刚起步,尚在探索中,无论理论准备、制度建设、实践经验积累还是文化条件的支持都存在许多不

  足,有待进一步完善。作为地税部门,要建立起真正的问责制并落到实处,也应着力从这两方面入手,即既注重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忽视伦理道德的功能。

  (一)从制度层面上,加强刚性的问责法律制度建设,保障问责的制度化

  一是建立以“职权法定”为核心的问责范围衡量制度。作为地税部门,一方面必须认真梳理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并以此为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范围衡量制度,把职责缺位和越位的违法行政行为准确纳入到问责范围中来,做到既不问不该问之责,也不漏问该问之责;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地税部门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职责进行严格划分,完善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积极探索网格化管理等个人责任制,防止一旦出现问责事由,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

  二是建立以“权责统一”为核心的问责惩罚规则体系。成熟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必须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划分问责后果,对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要追究责任,不同的过错分别对应什么责任,不同的过错程度分别对应哪个层级的责任人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必然的制度,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而且,没有明确责任规定的问责制一旦被滥用,它既可能沦为打击异己或维护长官权势的工具,出现无错担责、轻责重罚的现象,也可能成为“官官相护”、“长官呵护”的手段,出现有错无责、重责轻罚的现象。作为地税部门而言,近年来也相继出台“十条禁令”、“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大多是粗线条的。如何使这些文字制度落到实处,是必须在深化法治地税建设中重点考虑的。

  三是建立以“还权于民”为核心的民意问责渠道机制。,地税部门在建立和完善问责制时,一方面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制度,顺畅民意表达的渠道,积极建立接受人大、政协等民意代表机构的质询、评议机制,倾听民意;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制度,顺畅民意知情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党务、局务公开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主动邀请地方纪委、新闻媒体随同地税一起执法。这样,既可以保证问责的公正性,也可防止因信息掌握不全面而出现舆论妄加猜测、民意误判的“执法暴力”现象。

  (二)从价值层面上,加强柔性的问责伦理道德建设,提高问责的实效性

  一是从外部环境入手,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公民问责意识。加强问责伦理道德的建设,就必须努力转变对问责的认识,不是想尽办法遏制民意,躲避问责,而应以建立公民社会为己任,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促进以参与政治和制约国家权力为使命的公民社会兴起,培养公民独立自主的人格和尊严,提高公民问责意识,主动接受公民的问责。同时,也只有公民主动问责、高度警觉的问责意识得到强化,对政府及其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我们建设法治地税的进程才能得到更快更好的推进。

  二是从内部氛围着眼,进一步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税收管理伦理观。首先,必须要让地税干部明了履什么职,尽什么责,问什么责。组织地税干部学习公务员履职问责的有关规定,掌握内容、熟知条文,把握办法的内涵和要求。通过认真学习,在内部营造学习问责制、宣传问责制、实施问责制的良好氛围,使每个地税干部对照自己的岗位权限和职责,使其懂得不正确履职的后果,从而按照岗位权限规范履职行为。使每个地税干部都能正确看待履职问责制度的实施意义,正确对待履职问责,自觉接受履职监督;其次,要建设地税文化,督促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地税工作守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依法管理,真正做到严格审慎、公正开明、尽职高效、清正廉洁;再次,要进一步提高地税干部的履职能力,下决心解决地税干部履职的心理素质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切实加强监管能力的培训,使地税干部能用心履职,主动履职,有能力履职。加强地税伦理教育,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的从政道德,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将问责制的他律转化为内心自觉,坚定正确的伦理信念和伦理理想,进而使整个地税系统树立正确的地税伦理观,这就是地税伦理教育的最终目标。激励褒贬环节。履职、尽职、问责本身就是激励,正确运用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是实施问责的重要手段。首先,坚持正向激励,促进履职尽职。进一步开展“创先争优”、“征管能手”等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年终考核评优等机制,树立先进标杆,构建爱岗敬业光荣、和谐向上的氛围。在激励褒扬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同时,示范广大干部职工积极进取;其次,充分发挥反向激励的作用。即实施问责惩罚,对不正确、不规范履职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构成问责的人员坚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予以处罚。通过严格的问责处罚鞭鞑、处罚责任人,教育启发、引导更多的人。

  (三)从落实五个责任着手,进一步强化管理,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观

  一是依法管理,强化责任。依法管理是强化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执行力的指导原则和着力点。在坚持依法管理的同时,使每个地税干部树立强烈的责任心、事业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职尽责,承担责任,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努力尽职,免除责任。依法合规、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基本原则。基层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要在尽责上下功夫,尤其要注意突出管理重点,紧紧抓住税收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务求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依法严格管理,严格查处,真正做到尽职、尽力,才能免责和合理规避责任。

  三是层层分解,落实责任。首先,要按照问责制的要求,对不同工作岗位的设置和规定,将工作任务依次层层分解至一把手、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相关直接工作人员。对内部出现按问责制可能实施问责的事由,按岗位责任落实当事人、分管工作的领导及应承担次要责任的领导。其次,要落实监察、人事,办公室等部门的责任。综合部门在问责制的实施中应承担不可替代的牵头、组织协调的职责,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重要职能作用。

  四是从我做起,勇担责任。人是落实问责制的主体,问责制自始至终都突出以人为本。问责制对每一级机构,每一位地税干部来讲,既是一种鞭策,又是一种动力。要勇于承担职责,确保辖区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运行。每个地税干部,应立足自我,立足本职,从岗位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大胆履职,敢于承担责任,面对问题不推诿,面对困难不退缩,主动承担本职工作的压力和责任,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是身先士卒,敢负责任。基层地税部门的领导干部是实施的领导者、组织者,同时也是问责制的主角。领导干部的行为直接作用着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问责制落实的深度、广度和质量。要使问责制顺利实施,领导干部必须做到身先士卒,要当履职尽职的模范,做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要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管理;要做廉洁自律的模范,做到凡是要求别人做的带头去做,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带头不做。要真正敢抓敢管,敢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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