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申请报告的要求
(1)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基建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改部门的意见;
(2)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改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3)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基建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改部门的意见。
(4)办理期限:
1)发改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省发改委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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