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XX年7月—8月
调查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10级法学一班顾冰杰
调查对象: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调查目的:
1、将所学法学理论应用到法律事务;
2、锻炼自己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3、了解律师这一行业的行业规范及律师事务所的运作;
调查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注册程序、日常运作及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必备的办公技能;
5、整理卷宗、资料查询和撰写法律文书;
6、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和组织证据开庭;
7、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证明、整理实习记录和撰写实习报告;
调查方式:
1、接待咨询人员及当事人;
2、撰写法律文书,整理卷宗;
3、参加法庭旁听,撰写法庭记录和自己对庭审的看法;
4、撰写实习周记;
调查内容:实习周记,法庭记录和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知识:
一、 实习周记:见不平,鸣心声
(一)XX年7月2日 周一 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周一,第一日去律师事务所,对律所很陌生,既欣喜又恐慌,欣喜的是,自己终于能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得到应用,恐慌的是一切都是未知的。刚到律所,律师很热情,找了一份卷宗让我熟悉一下律师的工作。
清晰的记得,那份卷宗四百多页,抢劫xx案件,看过之后,头脑很乱,很多次会在头脑的角落穿梭;共同犯罪、未成年人、抢劫xx、数额巨大、十余起……抢劫案件多起均发生在县城最繁华的路段的银行atm机附近,而且抢劫时间正是人流最多的时段:他们在atm机旁,当被害人取款之后,将被害人拖上出租车,带至偏僻处,实施抢劫。自从看过卷宗之后,每次我经过这些地方都会觉得凄凉,即使周围熙熙攘攘。《史记》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此观之,所云甚是。
我们周围太多的冷血围观看客,我不知道为什么两个被害人被四五个青年拖拽至出租车的这一过程无人出手,那两个被害人确确实实呼救了啊!我不知道那些出租车司机把被害人和被告人带到僻静处的这一过程是否收到内心的煎熬?他们也有子女。之前在一篇文章中看到这样的语句:“中国经济的每一次的进步都要以道德的后退作为代价。”法律有时候仅仅只是用来规制那些有心违法犯罪之人,但是法律的作用远不止于此,以刑罚规制犯罪,之于建设法治无异于杯水车薪,关键是要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从青少年做起,让祖国的花朵真正地能够有绽放之日。
同情、痛心这个满是荒唐的世界,不愿意看到的,刚一踏上人生的旅途,满眼看到的尽是苦难。
(二)XX年7月24日 周二
上午,我律所三名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三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所以这起案件并未公开审理,但我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记录员得以参与到这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案件大概是这样的:三被告人于元旦晚上,在学校附近拦住了两个青少年的去路,对二受害人采取威胁手段带至偏僻的胡同,实施抢劫,有人望风,有人搜身,并持械——一根甩棍,抢劫所得仅有人民币几十元和一部并不值钱的手机,后三人陆续在四月被捕,今日开庭审理。第一次坐在辩护席的我,略显不安,向左看是三名被告人,以及他们的监护人,向右看是威严的国徽下面的审判人员以及向前看的公诉人。看着三名被告人,呆呆的坐在那里,三人都是九年级的在校学生,文静的面孔,眼神里的慌乱是那样的明显,如此幼小的年纪就要面对法庭的审判,我不知道这对他们的未来会有什么影响,即使未成年犯罪不入档案,但是这件事对于他们真的可以当做没发生吗?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庭审一般程序很快结束。由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所以与其他开庭审理程序不同的是,增加了一项法庭教育。审判长是一名中年女性,但在法庭教育的程序中,女性的特有的对于孩子的关爱体现了出来:审判长语重心长,态度和缓,循循善诱,对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最终这些孩子得以悔悟。
对于这起案件,我感触很多,对其中一个被告人印象最为深刻:他是三个被告人中学习成绩最好的,也是在校表现最好的,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表现良好证明,据他所述,他走上这条路,全是因为交友不慎。他是一名留守少年,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父亲常年患有疾病,由于腰间盘突出背部隆起,腿走路也一瘸一瘸的,母亲听说他出了这样的事,竟然突发脑溢血,至今仍在医院。最让人不齿的是他竟然不知道他的父亲的职业以及在外的艰辛,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含辛茹苦的将我们养大,我们何以报答?
未成年人何以走上这样的道路?类比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出结论:年少轻狂、留守少年、交友不慎这些固然是原因,但我们不能全部归责于未成年人自己,我们的家庭、教育和社会对此也应负责。假若我们的家庭和睦温馨、父母陪伴在他们的左右,他们也不会走向这样的道路;假若我们的学校更加尽心尽责、教育方法更加得当,他们也不会走向这样的道路;假若我们的社会不再冷漠、充满关爱,他们也不会走向这样的道路。事情已经发生,再怎么后悔也是徒劳的,我们应该做的也只有吃一堑长一智,防微杜渐,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三)XX年8月9日 周四
今天旁听了两起案件的审理:上午下午各一起,上午的是在基层法庭开庭审理的一起关于婚约财物纠纷的案件,下午的是中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件。
早晨跟随律师出发,到乡镇的基层法庭,一路风尘仆仆。到了法庭已近十点,出乎意料的是,竟然是独立审判,由于是农村的关于婚约财务的纠纷,所以较为繁琐,审理过程比较缓慢,审理结束已近午后。由于在开庭前我方证据准备充分,证人证言确属事实,言辞属实,所以我方一直处于有利地位。下午的中院审理的案件,三名当地人与两名淮南人在夜晚持枪、刀和警棍到一村民家抢劫毒品、现金,用枪威胁被害人,并用刀和警棍对被害人殴打,且有一被告人身着警服,犯罪所得较大,情节恶劣,据市检察院检察官长达数十分钟的举证,触目惊心。
面对血淋淋的事实,几乎麻木,刑法每一条实施适用,似乎都要辅以血淋淋的事实、被告人锒铛入狱、亲人两行泪、父母无所依和子女无所养,这并不是我们真正要的法治。当前,法律并没有真正的普及,在我们的周围尚有许多法盲,他们是不懂法,但是他们有心了解法律,但是苦于没有渠道,这是他们在法律面前望而却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习法律同样人人平等,在求索法律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以天下为己任,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二、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知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为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共同犯罪
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抢劫罪
1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抢劫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调查结果:
1、对比理论法学与法律实务的区别与联系;
2、培养了自己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律师交办工作,并能得到律师认可。
调查体会:
1、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明白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2、法律并非解决纠纷与矛盾的真正良药;
3、树立了自己从事律师行业的决心。
调查总结:
自XX年7月至8月,我在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经过近两个月的见习,不仅丰富了我的暑假生活,而且丰富了我的人生阅历,受益良多。
期间,既有很多年轻律师的关心指导,也有很多年长律师的谆谆教诲。传道、授业、解惑,他们不仅是良师,更是益友。在这两个月里,我结合在校园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并决心加以克服,提升自己。
“山不就我,我去就山。”这是伊斯兰教圣典《古兰经》中的一句名言,大意是:山虽然离我很远,但是我也以通过改变自己的位置,去接近山。对于我来说,理想就是山,理想离我确实很远,但是,只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地充实提高自己,就能在成功之路上走的更远。因为,每个人的心好像一扇厚重的城堡之门,没有外面的锁,只有里面的闩,别人在外面怎么使劲的踹,不如里面自己轻轻一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