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6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xx〕17号)精神,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1.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2.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3.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理解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4.严禁以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名义新建楼堂馆所,或者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带给的办公用房,规避项目审批。严禁未透过审批部门审批先行建设。
5.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6.对于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节能环保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1.市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处级党政机关和区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区县所属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2.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3.维修改造应在原有建筑风貌和标准基础上进行,不得变相扩建;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一)清理步骤
各级党政机关从20xx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集中清理,分三步进行:
1.自查摸底。8月20日至9月10日,各级党政机关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占有、使用状况进行统计,如实填写《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自查登记表》。
2.开展清理。9月11日至10月20日,各级党政机关按照中央文件规定,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本单位办公用房进行清理,清理率务必到达100%。
3.逐级报告。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要构成零违规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委各部委或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和各区县党委要构成本系统、本区县零违规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构成全市清理工作状况的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二)处理方法
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3.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4.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5.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6.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状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市和各区县承担机关事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级办公用房清理的协调汇总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应在自查摸底后,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自查登记表》报同级承担机关事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备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状况。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下交换、变相买卖,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使用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资料、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扎实推动。主要领导同志要承担起第一职责人的职责,靠前指挥,勇于担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将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改善“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主动对照检查,迅速整改落实,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职责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并负责对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状况、预算执行状况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是否有经营出租等使用状况进行审查。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或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权属登记管理、新建扩建管理、调配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状况纳入审计方案,加强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
决纠正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以及办公用房清理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职责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职责。各级党政机关要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状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资料,主动理解社会监督,建立内部公示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本意见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