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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1年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admin 2021-05-08 08:48: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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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1年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实现部门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人口出生统计信息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和省统计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x省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的内容

  人口计生部门从卫生部门获取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健康状况、出生地点、接生医疗机构名称(需包含地址信息)、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母亲年龄、职业、户籍地、现居住地、居住时间、联系电话、孕次、产次、分娩方式等。

  人口计生部门采集人口变动(早孕孕妇、x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等信息,提供给卫生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包括孕妇姓名、末次月经、预产期、家庭住址等;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死亡育龄妇女姓名、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是否怀孕、家庭住址等信息。

  二、信息管理流程

  (一)核查及上报

  1、每月xx日前接计生委提供的《x省出生医学登记表》,将登记表内的出生信息和与WIS信息进行核对,对本街镇的出生信息进行实际核查并上报WIS;对本省内不属于本街镇管理对象的,通过WIS查询核实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每月xx日前将全部信息及核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用电子文档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委,由区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等处理。

  2、每月xx日前从区人口计生委获取异地出生信息,将出生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WIS上报,同时将核查上报情况反馈到区人口计生委,由区人口计生委反馈原通报单位。

  3、及时将接生单位提供的没有或不愿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的孕产妇信息进行核查,同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同时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4、每月xx日前从省WIS网站下载上月孕妇早孕、x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等相关信息,填写《x省妇女儿童信息登记表》,向区计生委上报,区计生委汇总后于xx日前向区卫生局提供。

  二、有关要求

  各街镇计生办要建立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的收集、登记、交换、利用、发布、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监督、会商制度,确保出生实名登记工作于x月x日在全区全面开展。

  (一)各街镇计生办必须加强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泄露信息。

  (二)各街镇计生办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及时、准确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人员和填报人弄虚作假、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各街镇计生办必须及时总结实名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必须与卫生、公安和统计部门进行协商,保证出生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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