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三方评估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确保审查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17〕3 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拟由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对省级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对市州政府制度总体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第三方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市州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抽样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政策制定机关决策参考。
二、评估目的
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州制度落实总体情况、存量清理及增量审查工作进行评价评估,以第三方视角发现和规范市级政府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及时纠正和预防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省的有效实施。
三、评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 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发〔2020〕10 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7〕3 号);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 〔2021〕2 号);
(六)《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6 号);
(七)《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号);
(八)《××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X市监发〔2020〕291 号)。
四、评估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情况
1.工作部署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安排部署、 督查考核、宣传及培训等;
2.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是否实现“应审尽审”、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3.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4.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或修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5.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6.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可复制、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7.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二)对具体政策措施开展审查和清理的情况
1.是否按规定程序开展自我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是否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审查和清理结论是否符合审查标准等制度规定;
4.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5.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6.对审查和清理中发现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的情况;
7.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三)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适用例外规定的结论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2.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4.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5.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的情况;
6.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调整情况。
五、评估范围和方式
此次第三方评估的范围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落实情况,包括工作部署情况、内部审查机制、抽查及举报回应机制建设情况、制度宣传、学习培训、存量文件清理、增量文件审查、审查规范、清理及审查质量、督查考核情况等。
政策措施是指被评估单位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政策文件、招标文件、合同、一事一议批复、办公会议纪要等)。
本次第三方评估由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安排部署,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省市场监管局与之签订委托协议,实行一次性总包。
评估对象为随机抽选的 8 个市州政府,可根据经费情况延伸评估最多两个市(州)直部门,具体延伸评估的单位数量由公开招标决定。每个被评估单位各抽样政策措施 30 份(2019 年前 20 份,2020 年 10 份)。
六、评估方法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时,可以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途径,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综合运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式方法开展评估。
(一)定性评估。通过汇总、梳理、提炼、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运用相关基础理论,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制度实施情况等形成客观的定性评估结果。
(二)定量评估。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制度实施成效等形成准确的量化评估结论,定量评估应更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三)比较分析。对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状进行对比分析。
(四)成本效益分析。将可以量化的竞争损害成本与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认为有助于评估的其他方法。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此次第三方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并借此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具体工作拟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系统总结分析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文件要求,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2021 年市州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组织招投标,确定评估机构。
(二)组织实施(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市州被评估单位开展评估。
(三)成果验收(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估报告及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四)结果反馈(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被评估市州政府反馈评估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评估单位开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