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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纪委关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大监督”体系运行研究(集团公司)

admin 2022-03-16 14:27: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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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新时期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经济转型发展的引擎机,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关键的一环。目前国企体制相对僵化、机构相对枝节庞大、现代管理水平相对偏低等原因,导致监督工作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很多国有企业狠抓构建“大监督”体系等工作,监督工作取得重要实效。但经营规模与组织机构数量的不断扩大,监督的重点逐渐增多公司的监督管理还存在盲区盲点,监督整体效能依然需要提升,我们也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大监督”执行过程中监督制度粗放,监督浮于表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但实际的运行当中存在落实制度不力的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由于各单位负责决策的领导干部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不到位,导致了决策存在缺项和缺少环节等关键节点。很多单位制定自己的制度都是“依葫芦画瓢”,上下一般粗,没有没有结合各自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需要的决策制度。

“大监督”执行过程中,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足,部门领导监督意识欠缺。纪检监察队伍专业素养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目前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原因有一是纪检监察部门专业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对纪检工作的业务知识不了解,;二是纪检监察岗位要求具有思政、法律、财务、审计、内控等综合能力素质的人才较少。为有效降低经验管理风险,纪委通过向二级纪检机构派遣纪检委员的形式来进行监管,但实际履职过程中却面临困境,如二级纪检机构纪检委员授权不明,对参与子公司重大事项、重点环节、参与程度等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制度性保障,使得纪检委员不能充分发挥对二级单位监督管理;纪检委员任免虽需要总公司考察提名报备总公司纪委,但也受二级单位负责人领导,这种模式造成纪检委员履职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评价考核机制不合理,纪检委员评价考核由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且薪酬由被监督单位发放,致使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履职易出现“开绿灯、打折扣”现象。

一些业务部门在经营过程中过度依赖公司纪委、巡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领导干部重监督轻内容,一些单位认为监督只是纪检监察的事情,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完全忽略了部门负责人才是责任主体。这些都是影响监督合力形成的原因。

“大监督”执行过程中监督效能低下,问责力度不够。监督存在缺乏有效沟通,各自为政的情况,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事会都在监督,但实质监督却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检查工作多,整改落实少,形式监督多,实际监督少的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以后,问责力度不够。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大监督”体系的执行和制约机制。依托“大监督”体系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优化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事会的各项沟通机制。首先,建立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各种方式,协调监督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共享各监督主体机构在日常监督的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和开展监督工作的信息,加强问题线索的转办准确度,不断提升“大监督”体系运转的质量和效率。其次,建立定期向公司党委汇报的工作机制,“大监督”体系运转情况要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进行汇报,特别涉及重大事项的要及时汇报。再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监督者的监督机制,专职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责,监督到位,对履责情况要进行考核,对履责不到位的要进行问责,确保营造监督者认真负责,敢于主动监督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加强专职监督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专业的纪检监督队伍。配足配强纪检监察人员,从有思政、法律、财务、审计、内控等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的人员中选配。对纪检监察人员要进行不定期专业知识培训,加强纪检监督文化的引导,深入各基层学习实践纪检工作开展的方式。培养监督人员的责任感、事业心和执行力,增加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建立内部监督人才库,分散管理、统一使用,人才选用上注重知识层次和结构的多样化,并加强对专业监督人员的培训。

三是改变监督思维,树立“大监督”意识。“大监督”不只是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事会的事情,是公司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和广大职工共同的任务,所以要让公司的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自分公司负责人和全体职工不断的加强教育引导,转变观念,形成一个“大监督”一盘棋的思维,要形成专职监督和职能监督相结合,专职监督和职工监督相结合的新格局,要从精准监督入手,即盯紧“关键少数”,又要注重系统监督,时刻把监督挺在最前面,从而建立起一套不敢、不想、不能的监督机制。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建立全方位的追责体系,针对各个监督主体发现的问题,各个监督主体都基本拥有相应的追责规定,如纪检监察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监督对虚假账务相应的处理规定,监事监督对财务失真的监事处罚等,应形成层层追究、协同配合、全面覆盖的追责体系。一旦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不仅追究部门落实责任,还要追究协同责任。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大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市场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落实健全的“大监督”机制,需要国有企业自上而下全面的重视,需要每个成员共同的思考才能更好的建立健全并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才能更高效为企业的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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