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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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2-09-16 10:42: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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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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