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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规范性文件”还是“党的规范性文件”

admin 2023-08-10 13:00:3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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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坚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得益彰”。规范性文件是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实务工作者在指称“规范性文件”时,大多使用“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如“北疆党规”微信公众号专门介绍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性、范围,使用的是“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但也存在使用“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如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开的《中共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党内法规工作中,使用“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还是“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笔者认为使用“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述更为适宜。

一、考察中央法规文件,并无“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述。2012年以来党的制度建设保障类法规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等,均没有“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述,而使用的是“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这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包含法规性内容、具有党内法规效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又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分析相关短语语法,不能使用“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述。中央法规文件中,“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很常见的表述,也正因这一表述,使人容易产生“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用法的联想。从语法上分析,这一短语并非偏正结构,“党内”不能限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专有名词,它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政治实践的产物,这里的“党内”并不是对“法规”的限定,而是一种基于历史传统的固定搭配。党内法规既要规范调整党的自身建设活动,又要规范调整党的领导活动,二者皆属“党的”工作活动,但已不限于“党内”,因此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不再保留2012年条例定义中的“党内规章制度”中的“党内”二字。同样,“党内”也无法限定“规范性文件”,因为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党的组织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含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和社会管理等各方面,大量内容涉及党外事务。所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是联合短语,“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并列关系,“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在党的文件中作为专有名词独立使用,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不能成立。

三、参考“党的机关”用法,建议使用“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述。《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有“党和国家机关”的表述。《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将中国共产党机关简称为党的机关。法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均可制定规范性文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可以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党组织也可以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类似于对机关的分类,根据文件制定主体的不同,规范性文件也有多种类型。参考“党的机关”用法,党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国共产党规范性文件,可以简称为“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述在有关理论著作中得到了确认,如宋功德、张文显主编的《党内法规学》一书“党内法规与相关概念辨析”章节,论述了“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宋功德著《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一书“依规治党视域中的文件‘造规’”章节,认为“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是两个经常相提并论的概念”,并对党的规范性文件的特性做了较为集中的论述。


(来源:秘书之友 作者单位:中共荆门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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