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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综合稿=洗稿吗?

admin 2023-09-11 18:14:5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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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你知道综合稿吗? 

目前很多媒体的新媒体稿件,在文章末尾会注明“综合XXX”。 

这些综合稿是否涉嫌侵权,其与洗稿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可以综合,什么情况下综合了会侵权?被侵权者应当如何维权? 

八月末,传媒茶话会对话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以及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针对综合稿是否侵权的话题展开讨论。 

01 

什么是综合稿?综合稿有哪些类型?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都表示:综合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部分人对于一种写作稿件的称谓。 

他们认为,如果要给综合稿下一个定义,可以认为是一些人在写作稿件的时候,没有进行实地的采访或者对事实的调查,而是结合他人的报道进行综合性的采集,或者是把经过分析的对象或材料的各个部分、各个属性综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然后形成的一种稿件。 

传媒茶话会对综合稿进行梳理和归类,发现可以根据综合程度和素材来源渠道将其划分为“一次综合”和“二次综合”两种类型。 

“一次综合”即直接综合其他媒体报道,学校、机关部门通告或者电视节目、广播节目等内容并形成稿件。 

如“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8月27日发布的《“日本政府违背承诺,他们还是排海了!”》,综合了CCTV-9纪录频道的纪录片《福岛之殇》;“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8月30日发布的《校长脱掉雨衣致辞,接下来的一幕超暖……》,综合了浙江新闻(zjnewsapp)、浙江大学微信公号、网友评论等。 

“二次综合”是指将他人的综合稿再次综合后发布。如“一号哨位”微信公众号8月28日发布的原创文章《720分!从清华大学参军后,他考上了国防科大》,在讲述主人公李战江的学习经历时,综合了清华大学探微书院2020级化02班班级公众号“探微化零二”所发布的文章内容,而后“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于8月29日发布了《720分!从清华大学参军后,他考上国防科大》,文章末尾标注“综合:中国战略支援、永不消逝的电波PLA、一号哨位”,对“一号哨位”微信公众号综合后形成的文章进行了再次综合。 

02 

综合稿=洗稿? 

有人认为综合稿实质就是洗稿,那么是这样吗?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洗稿。 

“洗稿通常是对他人的原创作品进行篡改、删减,使其表面上与原文产生区别,实质上仍然是复制、抄袭了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原创作品。”孙志峰解释道,“而综合稿是否涉嫌侵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未构成抄袭的综合稿,不能认定为洗稿,因此不应该简单地把综合稿与洗稿画上等号。” 

如果说综合稿不等于洗稿的话,那么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王辉律师认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主观目的不同。洗稿主要是以自媒体为主的一些媒体,利用同义词替换、语态语序的转化、段落的调整删减拼凑等手段,对其他作品进行剪辑杂糅的行为,该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色彩。而综合稿主要是对于他人稿件内容的一种采集,类似于“采得百花酿成蜜”,如果只是出于统合信息、介绍事实的目的,则这种采集未必带有主观恶意。 

第二,使用方式不同。洗稿是对他人内容的剪辑杂糅,力求起到混淆真实来源的效果,把他人的内容和表达“洗白”成自己的。而综合稿则是以信息的采集汇集为主,在此过程中并不会试图模糊信息来源。 

第三,法律保护不同。王辉律师认为,洗稿属于对已有作品的一种恶意复制和剽窃,这种复制拼接后所形成的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综合稿件则是形成了一个新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03 

什么情况下综合稿会涉嫌侵权? 

上文提到,综合稿是否涉嫌侵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那么判定标准是什么? 

孙志峰回答道,判断标准就是是否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或者其使用是否构成法定的合理使用。 

王辉律师也告诉传媒茶话会,综合稿是否侵权要“因稿而异”,具体要看使用的比例、数量以及使用目的。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内容在新作品中所占比例非常高、数量比较大,而且不是为了介绍评论的需要而使用的,那么就涉嫌侵权。但如果是出于介绍评论的目的适当引用,且在使用量不太大,占有比例不太高的情况下,综合是不涉及侵权的。举个例子,比如说在一篇报道全国人民欢度春节的稿件中,作者为了介绍山东人民在春节期间的生活状况,使用了《大众日报》某篇报道中的一部分,这种出于说明情况的目的进行的适当引用,并不会构成侵权。 

但王辉律师也补充道,至于侵权的界限在哪,比如说具体引用多大的比例构成侵权,目前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说要“因作品而异”。 

除了使用比例和使用目的之外,引用内容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同样是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 

根据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同时《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所谓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的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当综合的内容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时,不会涉嫌侵权。 

王辉律师表示:“事实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此他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比如东北某报纸报道,东北有个农民过年买了两头猪,一头做了腌肉,另外一头和亲朋好友分了分,感觉日子过得越来越好了,生活越来越有奔头了。这个事实就是完全可以拿来用的,不必担心侵权。避免侵权的关键在于“事实或观点的表达”不能直接照搬,如果说把别人文章中的大段表述原封不动地复制过来,那就会涉嫌侵权。 

针对综合稿侵权,有部分人存在一个误解,即认为综合他人文稿只需要在文末标注来源就可规避侵权。对此孙志峰解释,标明来源并不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更不能因此认定构成合理使用,因此不能因此规避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否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与是否标明了文稿来源关系不大,主要是看使用比例、目的、综合内容的性质和使用方式是否合理。 

04 

被侵权者应当如何维权? 

如果媒体的“事实或观点的表达”或大段表述被其他账号直接照搬,媒体可以如何维权? 

王辉律师表示,维权流程分为以下三步:首先,维权者要证明自己是综合稿中涉嫌侵权作品的权利人;其次,要证明综合稿中被综合的内容跟维权者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是相同或者相似的;最后,要证明侵权者的身份,如果可以的话,证明其综合稿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失。 

孙志峰也表示,不管是一般的洗稿还是综合稿,作者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多种因素,很多时候媒体无法及时进行实地采访调查,常常需要综合他人报道中的事实。虽然综合稿并不等于洗稿,也不必然造成侵权,但必须注意综合的方法方式和尺度,方能避免侵权之虞。

作者:高梓淼

来源:传媒茶话会

标签:病文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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