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士工作安置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加大扶持力度,协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我守业
(一)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乡村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所得可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额达不到3000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自己为社会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自己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残疾人员可以自己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及自己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市税务局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证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到乡村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助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其他收费照顾。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等,所发生的水费和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等,有关部门均应依照民用规范收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需达到国家的排放规范。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物业公司收到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平安检验费等,应给予适当的减免和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3年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此项视不同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和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4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以上三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守业带头人扶持。全市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守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人守业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守业和就业。对评为长春市级和九台市级守业带头人分别给予5000不高于3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空虚流动资金簿,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5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扶持。市视财力情况,对工作效果显著及经济困难的地方,通过市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有偿成无偿资金扶持。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排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证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兴办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安排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为他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保证其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平安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对福利企业的各项税金,要加大对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平安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民政、税务、残联和社会保证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由民政部门牵头,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协同做好福利企业年审和检查工作。新办福利企业中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支持。要特别重视和做好聋哑人的就业安排工作。
2通过建设残疾人就业一条街,就业市场等形式,兴办残疾人守业,就业基地,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守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费用上,按民用规范给予减免照顾。资金等方面财政、劳动保证、金融机构,残联给予扶持。残疾人守业、就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重点安排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同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对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和就业训练。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收费上按民用规范收取,优先操持。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借所需建设资金。
对在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的残疾人,可依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规范,给予工资补贴和社会平安方面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解决。
4要把城镇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助残亭”爱心亭”等残疾人专营的服务亭和残疾人就业一条街等,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拟建的要选好地点和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批准,提供方便。需要拆迁的,七、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残联和劳动保证部门为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劳动保证、民政部门和残联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要首先协调解决好残疾人的经营场所和社会保证等问题。
(三)鼓励各类小型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平安费的,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平安补贴,社会平安补贴与劳动合同年限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 ]111号)操持;其他残疾人员社会平安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支。
(四)新建各类商贸市场,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摊位给失业残疾人使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新建各类贸易市场、百货商场等,为有经营愿望的残疾人提供一定数量、较好位置的摊位使用。通过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对为残疾人提供摊位和租赁费用减免照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鼓励,用于服务设施改造、更新、购置其它设备、工具等。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凡符合条件、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社区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使其岗位和收入稳定。
(二)城区街道、社区和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1名有劳动能力的轻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平安补贴,具体的补贴方法根据有关规定操持。
四、积极协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的扶助残疾人守业为重点,扶持到户、人,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扶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长期坚持、跟踪帮扶、促其脱贫。
(二)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契机,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守业基地,发挥基地加农户的优势,通过开发工作岗位,发展福利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农村残疾人兴办企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应予以资金扶持。残联可从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列支。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各地农业银行应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保证贷款及时到位,给予特别扶助。
(四)协助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进城务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力转移转业的技能培训,增强他转业转岗能力,鼓励、引导他参与针对性强,实效性明显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实用技术守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其就业。参与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证工作
(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与养老平安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度暂按残疾人自己的年度缴纳养老保证总额的20%左右掌握。补贴资金由残疾人自己提出申请,经残疾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列支。
(二)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残疾人,新近以各种方式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但收入状况尚不够稳定的可仍保管其低保待遇,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因为残疾水平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无法易岗安置,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证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料理退休手续。
(四)要协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平安关系接续工作,此项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经街道劳动保证机构和协调社保局共同核实,县级以上劳动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依照自己年度缴纳社会平安总额的30%,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平安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灵活就业残疾人享受我省制定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与养老平安给予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社会各类单位安排大龄残疾人就业,达领取基本养老平安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意15年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业残疾人要按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录。就业服务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为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证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优先为残疾人服务,并免收代管档案、人事关系托管、市场门票等费用。对符合 财社《 [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通过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他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可以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给予补贴。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有参与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与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符合 财社》 ]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其他残疾人的培训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列支。
(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 财社[ ]111号文件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残疾人,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中列支其他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证中列支。
(五)搭建各种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通过定期发布就业信息、举办用工洽谈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
残联和劳动保证部门为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未就业残疾人,以及城镇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和以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免费操持《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持证享受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具体方法将依照省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