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应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夯实安全基础,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创新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攻坚克难、标本兼治,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和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重点工作
(一)认真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上持续发力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工艺实际、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2.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严格落实《xx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第一责任人x项法定主要职责。要求主要负责人必须全天候在职在岗,实际控制人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推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矿长。
3.强化安全管理力量。中型以上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x人;小型露天非煤矿山不少于x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x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非煤露天矿山至少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等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各x名。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新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xx〕xx号)的规定,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工作。积极争取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考核检查经费纳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严格标准化初审及考核定级工作,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与标准化建设有机融合,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力争年内所有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其中二级标准化示范企业达到x家。
6.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所有企业复工复产必须缴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应急救援险。
7.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xx号)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组织一次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桌面演练。
(二)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上持续发力
1.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推动落实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落实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一次性总体设计、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要求。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立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设计审查必须邀请不少于x名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中型以上矿山不少于x名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新建项目必须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必须与安全设计(含变更)相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落实安全许可条件实质性审查制度,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C、B、A类企业换证必须进行现场核查。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单位换发生产安全许可证要对其所有项目部安全投入、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资料、现场进行核查。
2.全面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所有生产企业要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公示、告知制度和分级管控措施。按照风险管控清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非煤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每月开展全面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及时上报制度,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评估验收及报告制度。
3.强化重点整治。对照三年行动任务清单,瞄准突出问题,全面消号清零,建立彻底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突出矛盾问题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百日攻坚”任务、要求,深化“打非治违”,继续开展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4.强化淘汰关闭。压实县(市、区)目标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x委办〔20xx〕x号)及《xx市xx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x安办字〔20xx〕xx号)文件相关要求,明确关闭标准、关闭程序、关闭对象。按照每县(市、区)1-2家的标准,淘汰关闭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长期停工停产、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要引导其加快退出。
5.强化整合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积极推动同一个矿体或矿床分属x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非煤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三)落实监管责任、在提升监管效能上持续发力
1.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及分片联系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分类监管台账,落实对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监管频次、监管方式的差异化监管制度。
2.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制定非煤矿山企业派驻监管专员制度落实工作推进机制实施方案,通过专题例会、清单管理、上下联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督查考核等方式深入推进监管专员制度工作落实,确保安全监管专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非煤矿山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加强停产停建企业安全监管。建立长期停产停建企业申报核查、动态管理制度,计划停产停建x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向相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4.加强复产复工安全管理。复产复工前,企业要组织制定详细的复产复工方案,做好全体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面安全检查。停产停建x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组织复产复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建设和生产。
5.强化安全中介机构监管。要把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设计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范围开展业务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对设计单位存在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6.强化政治敏感期安全监管。两会、两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及时督查,突出抓好新冠疫情期间及后期的安全工作,既要保安全生产、又要保社会平稳。
7.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装备,推进全自动钻机、矿山工程专用车等先进设备应用及高陡边坡预警监测系统等项目建设。
(四)确立依法治理理念,在严格精准规范执法上持续发力
1.精准执法,坚持量化执法,严格按计划执法,保证执法检查时间,完成年度执法任务。
2.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互联网+执法”及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和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改革新要求,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着重打击企业“三违”行为,督促企业制定“三违”目录,建立“三违”行为查处台账。坚持逢查必考原则,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效果的现场检查。建立执法考核通报制度,推进安全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切实解决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等“宽松软”,执法不到位问题。
4.开展联合执法,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打击非法开采、越层越界、违法使用火工品等行为。通过县区互查和交叉执法、集中执法等多种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五)坚持政治引领,在监管队伍作风能力建设上持续发力
1.强化政治意识,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政治自觉。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教育引导非煤矿山监管执法人员,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两个至上”、践行“两个维护”的根本落脚点,体现在具体行动上。
2.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消极畏难、松劲厌战思想,学政策、学法律、学业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3.强化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坚守廉洁自律底线,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巩固四风整治成果,紧盯许可、执法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筑牢反腐倡廉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