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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的要点要义——从一位省领导的言传身教谈起

admin 2021-05-07 18:00: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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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到一位省领导就文稿审核向身边的工作人员提要求。当时我刚好在旁边,那一席话虽然不是对我说的,同样让我深受教育和警醒。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近日,负责为省委提供文稿服务的某部门报给领导一份材料,其中有一项生态指标,源于环保部门提供的素材,说我省这个指标近年来一直稳居全国前三。

领导审阅材料的时候,看到这句话,就问排在我省前面的是哪两个省。

有关负责同志查阅环保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后回答:分别是HN省、HB省。

领导觉得HN省排第一无可争议,HB省排第二则未必准确,与其了解掌握的情况似乎对不上,就亲自去查证。结果,发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中,非常明确地将排序表述为HN省、GX省、HB省——我省应该是第二而不是第三。

提起这件事情,领导语重心长地说:你们审核材料,既要“审”更要“核”,确保材料不仅没有任何问题,还经得起领导问、不怕别人问。不能因为是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就一不审二不核,拿来就用。如果一味依赖业务部门,那要你们这个部门干什么!这样的事情,今后一定要引起重视、引以为戒。

联想到我的身边,对材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只审不核”的现象并非特例。不仅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进行文稿协作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疏漏,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内部,业务处室(科室、股室)起草的文稿包括素材稿,流转到研究室、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综合的时候,只要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或是责任感不强,同样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防范、切实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呢?我认为,关键有两点:一是增强责任感,“审”必从严,“核”必较真;二是把准审核的要义要点,既做到“审”“核”并重、双管齐下,又做到正确区分、精准发力。下面,我着重就第二点展开来谈一谈。

关于公文审核,《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这些规定中的“公文”,指的是法定公文,也是狭义公文,但相关规定也完全适用于其它公文,适用于我们在工作中起草的任何材料。

据了解,中央某部建立有一套公文“十必审”制度,审核要素分别是:(1)行文审核。(2)政策观点审核。(3)内容审核。(4)结构审核。(5)文字表述审核。(6)标题审核。(7)文种审核。(8)格式审核。(9)附件审核。(10)程序审核。

无论在《条例》还是在上面的“十必审”制度中,“审核”都是作为一个合成词出现的,代表着一个动作、一道工序。实际上,“审”与“核”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拆解为同向发力的两个动作。

我理解,所谓“审”,指的是审查。从要素上看,主要包括行文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从操作上看,关键是做好“四审”:

一审必要性,看是否确有行文的必要。所谓“必要”,应当是从工作需要出发,出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目的。是否必要,应当从单位、从发文机关、从领导意图的角度去考虑,更多地考虑客观因素,而不是出于个人需要,从主观因素去考虑。

关于制发文件,中央某部委明确提出了“四不发”要求,分别是: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已有明确规定且继续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能通过电话、传真、工作内网联系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

凡本部发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报请中央(含中央办公厅)转发或印发。

这“四不发”,就属于“不必要”。

二审合理性,看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乎政策、合乎实际。这“四合”,与《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对应。前“三合”是对标看齐,解决是否“立得住”的问题;“合乎实际”则是量体裁衣,解决是否“行得通”的问题。

三审规范性,看体式格式是否符合机关文稿的规范性要求。体式由文种决定,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体式要求、行文惯例乃至习惯用语。关于公文格式,《条例》第三章有明确规定,还配套制定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审查公文的体式格式是否规范,首先要对相关规范了然于胸、了如指掌,不可能一边翻工具书一边照着审,一边找样稿一边对着看。

四审程序性,看是否严格按程序办理。制发公文有严格的程序,这是公文质量的重要保证。不按程序,包括程序缺失、程序错乱两类情形。程序错乱,又可细分为“错”和“乱”两种具体情形,“错”指的是与规定不符,“乱”指的是顺序不对、程序倒置。

从形式和方法上看,“审”主要有人审与机审、联审与会审、初审与复审等。人审,就是靠人力来审,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岗位、不同工序上的若干个人。现实中,公文审核往往自下而上,一道工序一个关口。机审,主要是借助电脑软件来审。至于“联审”“会审”,分别指不同层级、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人一起来审,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交会议审议。这些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使用或综合运用。

所谓“核”,包括情况核查、方法核验、数据核算、信息(人名、地名、引文等)核对、文字核校等,关键在于核实、核准。我服务过的一位老领导,在审核文稿时,只要看到有百分比,都会亲自算一算,看同一组的几个数据加起来是否能达到百分之百。有这种一丝不苟的态度,再小的错误失误也很难遁形。

审核,是“审”在前,“核”在后。这个顺序,不完全是工序问题(但包括工序在内),还有严密的内在逻辑——“审”侧重于审要件,目的是避免文稿中出现大问题,甚至是方向性问题;“核”主要是核素材、核文字,目的是避免出现小差错,甚至是“低级错误”。所以,审核文稿应当先审后核,先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大的方面把好关。当然,经验丰富的“笔杆子”,完全可以做到“审”与“核”一次过。

本文一开始讲到的事例,问题主要出在“核”字上。在公文审核中,遇到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审”是审不出的,必须查阅可靠的资料、有权威出处的资料,认真加以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疑乃思之始,问为学之端。公文审核,既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又要有怀疑一切、决不存疑的态度。凡是心里不托底的地方和内容,都要仔细审、认真核,不放过任何疏漏。

在公文审核中,信别人不如信自己。不管前面过了几关,后面还有几关,一定要把自己当作最后一关,以不让自己有依赖、不给自己留退路的高度责任感履行好审核把关的责任。

标签:佳作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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