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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坚持用法治方式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admin 2025-02-07 20:14: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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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根据会议计划安排,我以“坚持用法治方式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题,给大家上一次辅导讲座。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市场主体成长的土壤,营商环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和市场活力释放的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并强调“谁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谁就拥有竞争优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从“政策、执法、服务、创新”四个维度精准发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勇于下大力气、啃硬骨头,瞄准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出台更多制度机制;执法司法机关要立足工作职能、创新服务举措,依法依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主动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实际发展中的困难;对于企业而言,则需要找准自身定位,积极主动地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地支持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只有各方积极参与、同频共振,才能真正让营商环境像空气一样任市场主体自由呼吸。

一、学会用法治思维解决营商环境中的难题。法治化是衡量当地营商环境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坚持不懈地为打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互利共赢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付诸努力,才能在新一轮创新驱动战略下地方经济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无论是政法机关党员干部还是民营企业家都需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思考和解决营商环境中的各种问题,确保营商环境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一是党委政府要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强化政企服务。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保障,繁荣进步离不开法治支撑,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政府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统筹抓好发展和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的有效途径之一。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要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不能过于干涉。在适合运用市场机制的领域,各级政府应当学会放权,尽可能地减少对相关领域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政府在保证市场有序、规范、健康运行过程中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善于灵活运用法治化方式,进一步激活和完善市场机制,依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要紧盯“关键少数”。广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头雁效应”,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基础上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摈弃“新官不理旧账”的陈腐观念,做出的承诺要依法履约,不能因人员的调整、政策的变化而变卦,切实给投资者以稳定的预期和安全感;要牢固树立“亲”“清”的政商观念,做到积极主动深入地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变“被动管”为“主动帮”,避免“服务缺位”“管理越位”。要抓住执法司法及窗口服务人员这个“一线群体”。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而言,司法公正高效既是重要标志,也是基本保障。执法司法及窗口服务人员、办事员等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执行者,上述群体服务态度的好坏、办事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好坏。为优化营商环境,我们既要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的问题,还要严防侵犯企业合法财产、合法权益、合法经营的行为。各地各单位要坚决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代表政府形象”的服务理念,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为主动接受监督、实干担当作为,在工作中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努力营造办事“零差错”、审批“零障碍”、服务“零差距”的良好氛围。要抓住社会监督这个“有力抓手”。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自身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在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等方面,通过监督评议等形式,精准反馈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面临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及政务服务人员的工作质效,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添彩,助推企业展现最大活力、释放最大潜力。二是企业家要在增强法治观念的实践中彰显实干担当。企业经营者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家而言,法治观念是将法治精神、理念、原则运用于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确保对工作的分析、判断、决策以及实施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思维活动。如果企业家们不懂法、不遵法、不守法,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只能成为空谈。企业家树立法治意识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家知法守法是法治经济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我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家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持续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才能在企业的管理与运营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家学法用法是维护企业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在过去,由于受“人治”思想的影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要通过“找靠山”来寻求“庇护”,出现问题时基本不会考虑运用法律途径去解决。但现在,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让于法有据的企业获得保障,让违法乱纪的企业寸步难行”已成为社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家要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可见,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家必须充分认识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企业难题的重要性,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提前预判和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企业家尊法懂法是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大批企业家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有一些企业家折戟沉舟、锒铛入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法治观念淡漠,没有主动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企业家只有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才能确保其实施的行为始终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同时,法律知识的积累也是其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此,广大企业家要积极培养法治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遇到问题困难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而不是试图从法律条款中找漏洞、钻空子。对市场经营中出现的违约、欺诈、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绝不能听之任之、坐视不理,更不能贪图眼前利益选择盲目跟从。只有依靠法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构建起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防护网”。

二、将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实施及其重要性的基本判断。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只有将公平正义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之中,依法执政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在立法层面,不仅要“增量”,更要“提质”。建立系统完善的法治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与保证。随着国际国内竞争加剧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国现有的法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时在部分地方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冲突的现象,导致我们在面临一些具体问题的时候无所适从。在新形势下,我们既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也要深入了解国际市场的一般游戏规则,与国际接轨,最大限度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整体性、长远性、层次性、可行性道路上不断探索,从而使市场活力得到最大限度地释放。在完善市场准入,推进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和“准入准营”事项等方面,要敢于善于打破各种“卷闸门”“玻璃门”“旋转门”,及时清理和取消一批不合时宜的陈旧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升法律的服务与监督质效。二是在执法层面,保护是发展的基础,公正是执法的前提。保护是发展的基础,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继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尤其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影响和破坏市场经营秩序、阻碍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查处范围和力度,建立重点商标及专利保护名录,推动律师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常态化,切实解决企业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赔付低等难题。此外,还应建立完善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全面推行企业“黑名单”制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环境。法律的尊严首先是执法者的公正。我们要持续深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对权力的规范化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在司法层面,公正、高效办好每一起司法案件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当前,在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和完善。比如,权力运行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不完善、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各级执法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全面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构建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三、加强制度创新,着力构建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各地应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重点从人才引进、社保医保、民(商)事登记、职业资格认定、户籍、出入境及机动车管理等相关领域入手,从源头上进行制度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干预。一是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要以大数据为支撑,统筹推进数据共享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数字产业专门人才的交流培养,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手段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速度和效能。通过线上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实现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透明化、清晰化。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放管服”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维持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这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理念和目标不谋而合。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放管服”改革应从简政放权、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以先进省份和发达地区的“最多跑一次”成功经验为参照,对标“办事流程全国最优、办事要件全国最少”,加快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在工程建设、外商投资、贸易合作等领域缩减审批事项,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同时,要紧密围绕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综合能力水平,加快企业发展创新的步伐。三是精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确立了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实施的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只有法律允许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市场主体方可投资经营,此举大大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则遵循“非禁即入”的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实现了清单之外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禁止准入事项,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商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都不得进入,政府机关也并不具有审批、核准的权利。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准入事项,政府必须履行好相应“看门人”角色,或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依法做好限制准入类事项的审批,或者做好准入条件、准入方式的设定,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实践中,“正面清单”往往准入门槛较多、审批程序繁琐,无形之中会导致企业交易成本增加。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非禁即入”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中各自应发挥作用的边界。精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负面清单”来压缩政府在市场准入中的决定权,既可以让政府部门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做到什么程度,也可以让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明晰哪些领域需要审批、哪些方面可以自主决定,从而使企业的预期更加明确,发展的空间更为广阔。

同志们,“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希望这次辅导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着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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