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即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为领导职务必须要有试用期,但也有一些情形是不需要试用期的。
01需要试用期的情形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领导职务(这里指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而不是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副职);
(2)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3)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以上领导职务试用期为一年。如市工信局副局长、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主任、市纪委党风室副主任、市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等等。这些领导职务,首次任职都有一年的试用期。
(注:这里包括非领导职务转任为领导职务情形,如四级调研员转任为副处长。)
02不需要试用期的情形
(一)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
如国家主要领导、省长、法院院长等,回想一下,是不是新闻或者媒体公布的厅局级领导,宣布任职是没有一年试用期的。
(二)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如政协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乡镇的镇长等,因为选举时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所以不需要再进行试用期了。
(三)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职级公务员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如原来是某个乡镇的副科长,调到县里后转任四级主任科员,等再次转任县里的副科长时候,不用再任试用期。